国,在这种情况下,中美两国人民终于找到了共识。”
美国人总统,报纸可以骂,国会可以骂,甚至上届总统也可以出来骂,非骂得你体无完肤不可。当然这种骂不是泼妇骂街,而是对其言行的抨击。当然总统也要表现出豁达的态度,要笑迎唾沫,以理服人,这是一种文化。
中国不见得有这种文化,但是最大程度上给政府以约束,将对中国未来的司法公正与独立奠定牢固的基础和方向。在这种情况下,司法机构能否代表了中立的第三方,独立地作出对公民与政府单位纠纷的裁决,是司法独立的真正体现。而作为强势的政府单位,是否真正尊重司法独立,体现在能否降下身段,像普通民众一样坦然坐上被告席或原告席,接受司法机构的质询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《民国日报》大总统诽谤案有指标性的意义。
也许是“五四运动”余温里民众对段政府抗议的热情未减,或是感觉到奉系的表态得到国内舆论的声援后声势浩大,中央政府考虑了数日之后,最终还是选择了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名誉受损问题。
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接受了安福政府的诉状,向《民国日报》总经理邵力子、总编辑叶楚伧发出传票,二人聘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。该案1919年10月3日开庭,主审法官是英国副领事,陪审是华人法官俞英荪。在中国领土上,中国政府控告中国平民的案件,却由外国殖民者来审理,这听起来让人觉得不合常理,但在那个纷乱的时代却数次发生,1903年“苏报案”也是同样发生在上海租界,国家积弱,就会无力抵抗被外国欺凌。
在法庭上被告叶楚伧义正言辞的说道:“本人主笔报章已有十年之久,现任《民国日报》总编,当负刊载上之责任,但不负控告书中所谓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之罪责。”“《安福世系表之说明》实系以游戏文字对于政策上之批评,并无侮辱之意义。本报与作者的本意相同,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,使中华振兴,独止昌强,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。”
被告方律师林百架为两人申辩,称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诽滂,理由如下:“1、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,人民有言论之自由;2、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府派员来沪,提出充分证据;3、被告此项文字,乃法律所许可,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府,实无侮辱意义。”要求撤销案件,宣告无罪。
安国政府律师穆安素坚持被告有罪,他说“此项文字,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,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,而且遗毒久远,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,即被侮辱者之地位;侮辱之方法;侮辱时间及地点;侮辱人之地位。”并又加了一项罪名:“此项文字一经刊载,使政府要人遭轻视,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。”
基于此点林百架给予了有力批驳:“北京政府与广州护法政府之间的谈判,早在本年2月20日开始,由于北京方面没有诚意,已在本年5月24日终止,这已为众所周知。试问此项文字刊发在本年9月15日,于百日前谈判破裂结束之和议,究竟有何妨碍?”
双方唇枪舌剑论辩激烈。主审法官英国副领事与陪审的华人法官俞英荪合议后,并没有如安国政府的期待查封报关重判报人,也没有林律师主张的那样宣判无罪,而是认为《安福世系表之说明》这篇文章虽然在文字上侮辱了大总统和政府官员,但是“本意良好,颇有价值”,最后宣判处罚叶楚伧和邵力子二人各一百元大洋。
这个判决和段祺瑞、徐世昌等人的预计相差悬殊,难以平复其胸中愤懑,穆安素向法庭提出叶楚伧有过两次不服判决的“前科”,要求对被告从严究办,加重惩处。主审法官认为穆安素藐视会审法庭,当庭严词拒绝。至此轰动全国的《民国日报》侮辱大总统案得以了结。
经过此案,段祺瑞、徐世昌等人成为全国民众口中笑柄,有人在报上讽刺此事说,大总统的名誉也就值两百元大洋,《民国日报》经此事后名声大振。
当时,执政当局政要受此辱骂,其恼羞成怒气急败坏的情形可想而知,必定想要严惩报馆和作者,然而他们首先想到不是先抓后审,而是寻求也只能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。同时在法庭作出仅仅罚款的判决后,他们虽心怀愤懑却也认输服从,没有再加害于人,说明他们的心目中还是有法治观念的,没有动用手中的权利泄私愤凌驾于法律之上,以法制而非人治,北洋这段时期的司法独立在中华民族历史上闪耀着永久的光辉。